2017年3月22日


杨先生:不具备交房条件,
为啥要收物业费?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2日) 06版

  新报热线(记者 范亚康) 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通过建设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就要交房,物业公司还要求缴纳物业费。近日,鄂尔多斯市民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据杨先生介绍,2014年9月,杨先生和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莹房地产)签订《华莹·水岸新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该小区4号楼1单元1103号房子。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华莹房地产的相关人员就开始催促杨先生办理交房的相关手续。但杨先生在经过实地走访和仔细调查后发现,小区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消防设施缺乏等问题,于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令杨先生不解的是,物业公司居然要求杨先生缴纳2016年和2017年的物业费。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没法居住,也没领钥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求缴纳物业费,杨先生想不通。

  “楼道内的消防箱里空无一物。既然已经向购房者交房了,就说明这栋楼房已经具备了居住条件。那么,在没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我们住进新房之后,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3月6日,杨先生对记者说。

  当日上午,记者在杨先生的带领下来到华莹·水岸新城4号楼,发现单元楼道里的消防箱内空无一物。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小区里的多个单元,发现消防箱内均空无一物。“杨先生居住的小区确实尚未通过消防验收。”3月6日,华莹房地产一位姓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物业费的事情,需要和物业公司的人协商。

  而负责该小区物业工作的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表示,杨先生虽然没有入住,但仍需要缴纳2016年和2017年的物业费。

  3月21日,记者了解到,杨先生和物业公司就物业费一事仍然没有达成一致。

  对此,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少虔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未经验收合格,则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主体为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