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


管理部门:坚决制止破坏兴安杜鹃行为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7日) 06版

  ◎热线追踪

  新报热线(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靳文佳) 近期,产自大兴安岭的野生兴安杜鹃成了不少网友点缀家居的新宠,众多网友担心,如果不能及时遏制网上贩卖野生兴安杜鹃的行为,可能导致野生兴安杜鹃生长周期被破坏,甚至使这一美丽物种遭遇灭顶之灾。3月23日,本报刊发消息,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吕连宽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野生兴安杜鹃并不在相关法规受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执法部门遇到采摘野生兴安杜鹃的情况,因为没有执法依据,只能通过劝阻、引导、教育的方式,让采摘者罢手。目前,他们已经向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对野生兴安杜鹃花加大管护、防控。

  3月24日,吕连宽处长给记者传来一份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破坏兴安杜鹃等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近期网上售卖野生“兴安杜鹃”干枝现象频发,虽然发货地以内蒙古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以外为主,但这种交易现象在我林区个别区域也已发生。为了切实保护我林区珍稀野生植物资源,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采集收购兴安杜鹃等野生植物。各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巡护稽查力度。各木材检查站要加强过往车辆执法检查,对破坏性采摘、非法运输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交由森林公安机关按照破坏森林资源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强保护野生经济植物资源宣教工作,提高职工群众保护意识,严禁采用破坏性方法采集利用野生经济植物资源,适时开展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行为,营造共同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