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介入调查山东“辱母杀人案” |
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向地产公司老板赵荣荣借款135万元无法还清,被11名催债人进行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并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用更极端手段污辱。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于欢情急之中用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4日受理此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案件回放】
讨债人催要欠款 脱裤子侮辱母亲
据“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十余人先后到该公司催要欠款。当日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死者杜志浩为涉黑组织成员,被指曾经在2015年撞死14岁女学生后逃逸。
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于欢的供述词里,有被害人杜志浩侮辱其母亲苏银霞的言行。“当晚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叫我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的人(即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于欢还供述称,后来有一个人就扣住他的脖子把他往接待室带,他们就开始打他。他从桌子上拿刀子冲围着他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法院判定】
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对于上述情况,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死亡赔偿金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共计30598.5元;赔偿严建军医疗费等共计53443.47元;赔偿程学贺误工、护理费等共计2231.7元。
【最新进展】
当事人上诉 山东高院受理
3月26日上午,山东省高院针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布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
最高检派员赴山东
26日上午,针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也第一时间抽调公拆精干力量,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据《法制晚报》《新京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