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

《北方新报》(2017年4月1日) 04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党组)监督。党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除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位一体”建设实行全面领导,还必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通过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但是,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导致各项监督制度虚化空转。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把握领导和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的关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目标任务并作出部署。要组织实施批评和自我批评、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自觉把监督当作分内之事,把压力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确保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要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每年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确定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纪委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纠正处理。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在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集体研究,防止个人专断。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使班子成员坦诚交流思想,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帮助改正缺点错误。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下一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督促其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党章第十条规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问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上级党组织应认真研究考虑并及时回复,但下级党组织决不允许以“监督”为名,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公开发表与上级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据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