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


我区严控“三公”经费:
节余资金帮扶困难群众


《北方新报》(2017年4月5日) 02版

  新报讯(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靳文佳)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3月2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领域支出。

  据了解,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中,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密切关注困难群众数量、困难面以及困难程度的变动,及时增加相关经费预算,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支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跟踪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严禁超能力、超财力、超水平“提标扩面”或超能力、超财力、超水平自行出台民政保障政策,增强财政保障的可持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