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王力军申请38万国家赔偿 公安法院相继受理

《北方新报》(2017年4月15日) 02版

  新报讯(记者 白忠义) 记者4月14日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查认定王力军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于当日正式决定予以受理。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因无证收购玉米,于2016年4月15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于2017年2月17日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王力军于4月10日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分别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共计申请国家赔偿388891.5元。其中向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968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20000元罚金的一年利息4800元,6000元追缴经营款的二年利息2880元,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62000元。

  此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已于12日正式决定受理王力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