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


汽车销售模式改变将带来哪些影响?

《北方新报》(2017年4月20日) 14版

商务部近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而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同时废止,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将对汽车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多种渠道并行

据了解,此前《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此次《管理办法》的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这无疑让汽车超市、卖场、电商等模式进入社会化销售体系成为可能,并打破了过往单一的品牌授权体系,消除行业垄断。

在汽车市场专家颜景辉看来,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经销商可以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这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

不过,未经授权销售汽车并非不需要承担责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经销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同时也要明确责任主体。

限制厂家权利

对于《管理办法》而言,经销商方面的权利被放开,汽车生产厂家的权利则开始受限。《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一改此前“一年一签”的授权规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认为,延长品牌授权期限,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保障了经销商的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品牌办法》中,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而《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对于供应商的限制,《管理办法》规定得更为具体,包括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颜景辉表示,《管理办法》不仅保护了经销商的权益,而且重点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2014年以来,汽车行业频频开出反垄断罚单,多家车企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业内普遍认为,车企垄断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授权经营。品牌授权制导致厂家过于强势,从而引发价格与市场垄断、厂商与经销商矛盾不断升级。

实际上,目前消费者购车过程中,4S店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几乎是各大汽车品牌抬升销售利润的惯用手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一家合资品牌4S店负责人告诉记者,从7月1日开始,加价行为将被禁止,经销商对于加装饰的行为也将明示。

同时,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价格约束和反垄断机制的形成,大大降低了厂家的权利,除非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厂家在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将面临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的风险。”苏晖说。

(据《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