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3日) 15版

□本报记者 史美越

“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很多花销都需要开具发票,后期要进行报税,这类琐事会挤占不少科研时间。” 内蒙古工业大学副教授常泽辉说。据了解,目前我区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中,没有将科研成果转化带来的社会价值计入考核体系,这也造成很多高校教师在创新实践中的尴尬处境。目前,我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主要采取校企合作的形式,参与其中的高校教师获得报酬的几率很小,即使获得了一些报酬,还需要通过高校财政系统进行再分配。

打掉“拦路虎”

激活科研人才的活力和激情

但如果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以个人形式与企业合作,也存在诸多风险。 “一项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工厂再到市场,是一个很长的链条,而且这一过程充满各种不确定性。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他们熟悉的只是链条中的一段”。内蒙古大学教师马波说,“比如说对于科研成果的估值,企业基于对各种风险的考量往往会压价,由于对企业的思维、运作方式会有不了解,科研人员一般情况下往往会高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缺乏依据。还有,双方关于科技成果归属问题的鉴定,也非常容易引发纠纷。” 除此之外,由于很多科研成果是具有时效性的,“如果在短期之内没有交易,那科研人员的心血也就付之东流了。” 自治区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于光军说。

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统一交易的标准,这些都成为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路上的“拦路虎”。“重要的是需要树立风险意识,进行风险防控。但是企业应该意识到除了经济报酬,科研人员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自主权、被尊重的需求。”马波说。

“尊重人才,充分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于光军说,要打通从科技到经济中最重要的一环——激活科研人才的活力和激情。这也是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不断推出各种政策的指向。“ 比如之前关于无形资产注册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现在通过一系列政策的逐步放开,包括股权激励、职务内的发明也可以兑换股权等,这些都是鼓励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介入到创新活动中的重要方式 。” 于光军说,此次出台的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之前相关政策内容的再次确认,由此可见国家在推动科技创新驱动方面的决心。

“适度”二字是关键

鼓励与约束并重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授张建斌表示,“有些学科,确实是需要从实践中得到更多的知识,这样在教学中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但采访中仍有不少高校教师表示,一方面高校基于“教学为主、科研为辅”的办学思路,本身的教学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体制的特殊性和统收统支的财政办法,都让高校教师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太乐观。很多学者都表示,这两年,科技成果转化的大环境已经好很多,但由于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科技发明成果绝大多数都属于职务发明,知识产权问题仍未厘清,这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或创业收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意见》中提出“允许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对此,不少科研人员表示很受鼓舞。那么,适度怎么把握,后续如何监管以及高校老师和科研人员的本职和兼职工作如何平衡?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不管是创业还是兼职兼薪,“适度”二字最为关键。这需要高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们首先要做好本职工作,在时间、精力和能力允许的前提下适度兼职兼薪。

形成良性互动

还需配套政策和措施

在马波看来,《意见》旨在科研人员和企业之间、高校和高校教师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消除一种隔阂,而这个隔阂主要就是利益分配问题。“但是这一政策是方向性的,由于成果转化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具体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千差万别的。”马波说。因此,这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导向性政策尚缺乏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到底能产生多大效力,不少人仍在观望。

创新驱动发展,人才驱动创新。据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李秉荣介绍,我区将加快制定《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其中,计划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不少于7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允许各级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同时还要建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奖励制度,制定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落实,政策才有效。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使政策的精神转化为可操作的内容,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