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从严治党 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
□金成波
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们党的党内法规体系由党章、准则、条例以及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经过从2012年开始的两个阶段的集中清理,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党内法规中存在的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的要求,要实现党内法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目标,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完善。
细化党员权利义务规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明确党员义务、规范党员行为,促进党内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应看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的活动主体,即党的组织、党的权力、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只有重视党员权利,才能保证党内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在现有的党内法规体系中,相对于数量较多的党员义务规定,对于党员权利的规定较少,主要集中于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它规定了党员权利的内容、保障措施以及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方式。然而,这一条例只有38条,内容原则性较强。因此,应以党章为基本遵循,进一步细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部分的要求,进一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以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追究。按照法理逻辑,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后果归结等基本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因而,党内法规也应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我们党现行的党内法规,多数在后果归结部分较弱。涉及党内政治生活、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党员权利保障的党内法规,通常表述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党内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这样的表述使得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党员不易对行为后果进行预期。因此,对于具有羁束性的党内法规规范,都应明确其后果归结,使之具有清晰的责任条款。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运用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加强对党内违规行为的追究,应以纪律处分条例为参照,设定确切的后果归结。
完善党内组织规范。党内组织规范是指调整中央、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决策、监督等各类行为的规范。现有党内法规中的党内组织规范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比如,在党内法规的条例中,组织规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再比如,现有党内法规主要集中于对党组织的选举规定,对于党组织的决策内容和程序以及党组织监督的对象、方式和程序等缺乏系统规定。完善党内组织规范,应坚持问题导向,在调整对象上,继续完善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规范,如修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在规范内容上,不断完善党内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决策实施保障等,同时完善党组织的监督制度,尤其应以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确立的监督制度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转自2月14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