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实施党政干部 容错纠错机制 |
本报乌兰察布2月15日电 (记者 皇甫美鲜)近日,乌兰察布市为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敢于担当的干部,经调研,制定印发《关于建立乌兰察布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12种容错纠错的情形;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规定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定。
这12种容错纠错的情形适用单位或个人,涉及多个方面:如在落实市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遵循,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在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过程中,为抢抓机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处理突发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或执行其它急难险重任务中,超出权限动用物资、设备、资金,或来不及经批准采购必要物资设备,或临机决定赋予、暂停干部相关职权,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的等等。
为了更好地执行此项规则,乌兰察布市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为成员单位的容错纠错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