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

《内蒙古日报》(2017年2月17日) 03版

■上接第2版 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开通手机版和微信平台,依托“互联网+”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其中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比例不低于3%。围绕问题相对集中、群众反映突出、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对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建筑装修装饰等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定向抽查。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加快建设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2018年年底前,将企业登记、年报、即时等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关联整合、统一公示,实现跨部门互联归集共享,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6.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由监督企业向监督政府转变。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化改革。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重要依据。2018年年底前,建立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目标: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2017年年底前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审查,加强综合协调,对各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的,及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建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对其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每年确定1至2件法规规章作为立法协商项目。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草案,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听证办法》。

12.稳步推进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

1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健全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畅通专家、行政相对人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渠道,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确保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评审制度,提升备案审查水平。

14.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自治区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化管理平台,实现起草、审查、清理、查询等工作环节信息资源整合和网上办公一体化运作。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5.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16.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推进资源整合,把政府网站建设成公众参与决策的主要平台,通过平台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第三方民意调查机制,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7.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2017年6月底前,制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规定。对部分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试公开,根据实施效果,在2018年年底前推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全面公开。2018年6月底前,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18.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统一法律适用。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政府健全完善法律顾问专家库,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以建立专家库。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共享机制。2017年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成效和审查结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体系。2017年年底前,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行政机关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情况进行抽查检验。

19.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20.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通过权力下放、依法委托等措施,推进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下移,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对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执法职权主要由盟市、旗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大幅减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牧林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由各盟市结合实际情况审批办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工作方案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2018年年底前,负责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制定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2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17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体系。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加强对执法台账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双轨制,确保执法工作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7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备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2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8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传递,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推广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努力消解执法冲突,减少矛盾纠纷。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健全完善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及程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取消违法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对重大违法执法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实绩考核指标。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2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领取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行行政执法资格网上考试和颁证工作,开展网上考试试点,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等,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执法。2017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7.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28.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9.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审计工作,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30.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2.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等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3.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3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方式。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旗县级政府可以在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行政复议联络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

35.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构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调解机制,主动及时调解行政管理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受理、审查、终结等程序。注重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中的作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组建行政调解队伍和调解专家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

36.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行政裁决的依据和事项范围,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其行政裁决职责,明确裁决的依据、范围和救济途径。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引导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37.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成对各类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各仲裁委员会要在2017年年底前修订仲裁员管理、错案责任追究、仲裁收费等工作制度,规范仲裁办案流程和仲裁文书统一格式版本。完成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鼓励各仲裁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仲裁、金融仲裁和房地产仲裁等专业仲裁分支机构,在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街道社区设置仲裁联络员。2017年年底前,各仲裁委员会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问题,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2019年年底前,建立全区统一的仲裁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实现在线咨询、网上受理、在线缴费、远程送达、案件进度查询、证据提交、仲裁通知等功能。

3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嘎查村(居)民小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在物业、医疗、环境保护、消费、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等领域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重点行业与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促成和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通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移交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2018年年底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明显发挥,调解率达到100%,成功率达到96%以上。

39.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听证办法》。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各旗县(市、区)信访部门全部开通门户网站,搭建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作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4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1.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制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培训计划,通过集中讲授和互联网在线学习等模式,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依法行政实务培训。

42.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将考查测试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测试制度,将考核测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3.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权依法使,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4.加强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注重吸收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法制队伍,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5.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6.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占比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作用。引入第三方对各级政府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7.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纲要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完成好相关任务,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级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