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全区市场主体2016年度年报公告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2日) 03版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并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16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自主选择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nmgxygs.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选择不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负责其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报告样表在公示系统首页“表格下载”里下载),由接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更名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同时,年报公示的登录页面和部分数据标准有所调整。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2016年度年报工作,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工商联络员变更可在公示系统自行变更

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同时备案“工商联络员”信息,并凭该联络员信息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填报;如果更换原先备案的“工商联络员”,必须在登录公示系统之前在公示系统上完成“联络员变更”注册。办理“联络员变更”注册,新任“工商联络员”需取得原“工商联络员”的注册信息,如原“工商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校验后方能变更。

二.年报内容中新增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

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的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2016年度年报开始,年报内容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三.年报咨询电话说明

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公示系统首页下方红色字体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拨打相关咨询电话。比如,公示年报的企业属包头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登记机关),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该局咨询电话。

四.年报信息的修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且对年报信息的修改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抽查和接受举报的方式对企业年报信息、特别是有多次修改纪录的年报信息进行检查。对发现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