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自治区商务厅推动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30日) 03版

日前,着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促进内蒙古边民互市贸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氛围,自治区商务厅推动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试行)》,是在学习借鉴了其它省市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经验和做法,充分结合我区二连浩特和满洲里互市贸易区管理实践,并在两次征求了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自治区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形成的。该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发〔1992〕147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商贸字〔2016〕219号)和《呼和浩特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发二连浩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范围的通知》(呼关监〔2016〕216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试行)》不乏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边民”的定义范围、互市免税政策商品原产地范围、互市贸易区商品管理办法、管理机构设立以及边民可成立互助组开展互市贸易等方面。以边民可成立互助组开展互市贸易为例,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边民可成立边民互助组,与精准扶贫相结合,通过互助形式开展互市贸易。”这一政策既能有效确保互市贸易的创新发展,同时又与国家和自治区的精准扶贫政策相契合,较好的发挥了业务工作助力扶贫、服务经济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