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校园体育资源如何让社会共享?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6日) 15版
学校宽敞的室外体育场地。(资料图片)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指出了目前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资源不足、使用效益不高,体育场馆的教学属性和社会健身要求不匹配等问题,明确提出公办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并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以缓解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本报记者 刘志贤

《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以来,再次掀起了大众的讨论热情。其实,“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09年,我国颁布的首部全民健身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便规定了“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2012年底,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中,该内容也被再次提及。

看来,“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呼声已久,然而,多年来并未形成气候,具体落实起来并非易事。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馆的难点在哪?要怎样正确破题?我们一起来探讨。

《意见》告诉你:啥时候开放?什么情况下开放?对哪些人开放?是免费的吗?

《意见》明确了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开放条件、开放对象、收费标准等问题。

开放时间上,学校的体育场馆开放应该在教学时间与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

开放条件上,并不是所有学校都可以开放场馆,需具备5项基本条件:一是学校体育场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责任区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二是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应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三是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四是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五是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

开放对象上,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根据体育场馆面积、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放对象范围和容量。

收费标准上,根据不同对象可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方式,有偿开放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最在意:校园安全咋保障?经费从哪里来?运动伤害责任咋认定?

学校场馆向社会开放,“安全如何保障”是人们首先想到的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呼和浩特市某中学校长的担忧或许道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要求教学时间与体育活动时间之外向社会开放,但是学校放学后,教职工也都下班了,这个时候谁来监管校园安全?”针对此,《意见》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可以要求开放对象持证入校健身,做好身份识别等。

此外,学校场馆对外开放后,必然会增加一部分设备购买及维修维护成本等,这部分经费从哪里来?《意见》也提出了指导方案: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费投入。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大学校场馆设施建设与开放的经费投入;体育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所致场馆日常运转和设施设备维修;可利用彩票公益金加大对开放学校的补贴。此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场馆开放。

社会人在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健身时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该谁担?这也是学校开放体育场馆不得不顾虑的问题。为解除这个后顾之忧,《意见》提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我区的情况:相关政策如何?开放情况咋样?相关部门怎么看?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于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兴建交由学校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也向社会开放。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检查、评估细则》等制度,组织学校做好开放工作。

日前,记者电话采访了几家盟市教育部门,采访显示,只有很少一部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多在周六日,且以开放室外体育场地为主。

一方面是一些区域的居民无处健身的窘境,另一方面是附近学校体育场馆教学时间外闲置,如何化解这个矛盾?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自然是正解。自治区教育部门一位负责人说,政府一方面鼓励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另一方面要给予相应政策、补贴等,才能让学校放心敞开自家“大门”。另外,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不能一拥而上,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细化制度,逐步推开。

有偿开放谨防变相营利

□何勇海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提出,学校体育场馆根据不同对象可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方式,有偿开放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并非新鲜事,然而,一直以来都面临“呼声高,落地难”的尴尬。

这一方面是因为,学校担心影响校园安全秩序,同时害怕引发管理冲突与纠纷;再者,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会增加人员管理、设施维护、卫生保障等成本。此番,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终于明确,学校体育场馆可有偿向社会开放,这无疑会激励学校尽快盘活体育资源,对社会有效开放,这应该是好事。

不过,在“可有偿向社会开放”的令箭下,还要严防一些学校利用体育场馆来营利。比如,学校体育场馆要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之余才予以开放,一些学校有可能为了经济收益,先外后内等。此前有媒体曾报道,一些已走上开放之路的学校在放学后,急切地催促学生离开,方便社会健身人员、比赛人员在缴纳费用后,立刻进来打球踢球等;甚至有个别学校出现过学生一边上课,社会人士一边比赛的情形。这些做法,其实是有违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初衷的。这样的开放,恐怕是变了味、走了调。

虽然有规定说“有偿开放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应该由谁来监督?营利又该如何界定?等等,这些问题,都要具体化、可操作性强。要警惕在利益驱使下,学校体育场馆的过度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