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年3月31日)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7日) 04版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最大程度释放全社会投资潜力,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优化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区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审查项目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盟市、旗县(市、区)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选择投资规模小、市场化程度高、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问题的项目领域,探索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及时修订并公布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级政府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事项要一律取消。坚持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对涉及全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核准事项,原则上不下放到盟市一级、一律不得下放到旗县一级。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旗县一级进行备案。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三)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盟市和旗县(市、区),整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投资项目评审事项,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巩固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成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确需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评估、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五)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或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六)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七)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产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推动政府扶持资金由“补”改“投”,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全区各级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推动有经营性收入的融资平台公司加快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主体。

(八)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储备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托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九)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经国务院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点多面广、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划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除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十)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外,不得突破已经核定的概算。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十一)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能源、农牧业、林业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医疗、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形式,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适当匹配资源、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理投资回报机制。规范项目合同管理,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履约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建立多元化退出机制,通过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退出渠道。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四.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十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健全和充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推动步入成熟期和扩张期的企业主板上市,推动高成长和高科技的企业创业板上市,推动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或区域股权市场。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CLO)、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R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大力拓展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对实现上市挂牌、债券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补贴。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在能源、交通等重点领域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依规发行自治区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地方性金融积极作用。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使用抵押补充贷款、专项金融债等优惠资金,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生态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和科技创新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提供中长期、低成本信贷资金。全力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各类专项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实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十四)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制定吸引保险资金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衔接机制和投融资信息汇集共享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等方式,支持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十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推动产业链核心企业成立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产业链金融服务中心等金融服务机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推进投贷联动创新,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以“股权+债权”的方式,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严格的风险隔离前提下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投资创新型企业,实现银行资本性资金对创新型企业的早期介入。推动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十六)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投资便利化。积极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业务,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创新,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等跨境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区内企业在俄蒙能源、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加大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贸易金融等业务支持力度,为区内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方位金融支持。积极开展双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为对方保险公司开展理赔业务提供便利。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十七)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将分散在项目审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不同职能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申办受理业务向平台和窗口集中,实现一网(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盟市和旗县(市、区)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要全程负责到底,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解答项目单位疑问,一次性告知报批所需材料,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审批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企业申办事项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审批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制定业务工作手册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八)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城乡建设规划、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城乡建设规划作为产业布局发展的底图,把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推行“多规合一”、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以及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完善自治区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严格执行国家的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

(十九)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市县两级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

(二十一)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大胆探索创新投融资领域有关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和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先行先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先建后验制、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及多评合一、统一评审制等,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二十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政府投资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股权投资、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