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 取得实效 再接再厉书写自治区民族工作新篇章 2016年 |
2016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民族工作战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2016年,自治区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督查;协助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重点办理提案工作,对我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进行了联合调研;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10个旗县的15个民族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支持民族乡发展;配合国家民委政策理论研究室,对我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了调研;深入三少民族自治旗及部分民族乡,全面了解自治旗和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当地民族团结的主要经验进行深入调研;对全区22家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了意见建议,形成了专项督查报告,有力地推动了任务落实、工作深化。
持续加强民族法治建设
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圆满完成了兴安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试点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民族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总结了经验、探索了路子、提供了样板。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对我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城市民族工作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调研组提出了争取国家支持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两部法规草案,并组织专家进行了首轮论证;积极建议并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加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建设,全面开展了行政执法证件的清理和换发工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据录入率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公开率均达到100%。创新普法宣传工作,建设开通了“内蒙古民族”手机客户端,面向区内外广大干部群众权威解读民族、蒙古语文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完成了“六五普法”任务,编制了自治区民委系统“七五普法”规划。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成效显著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工作,推动全区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精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兴安盟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召开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推广兴安盟等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办转发了《自治区民委关于2016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在《内蒙古日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实践》杂志等媒体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刊载播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在全区掀起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热潮。2016年,我区有9个单位被命名为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2个单位被命名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64个单位被命名为第三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9个单位被命名为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城市民族工作不断加强
对全区27个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单位进行了验收总结,对全区“十二五”期间城市民族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科学部署了“十三五”期间城市民族工作,使城市民族工作的思路更加清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成功组织召开了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对近年来我区城市民族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提出了“共生共荣,共建共享”的城市民族工作理念。对全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向自治区食安委第四次全委会汇报了我区清真食品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食安办的支持,坚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件协查和联合执法,促进和保障了全区清真食品领域安全。
积极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二五”规划,完成了两项规划的总结工作。牵头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拟定了国家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草案)。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两项工作,进一步扩大了扶持范围,指导边境旗市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市实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补齐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短板。积极参与打赢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工作重心进一步向少数民族聚居贫困地区、牧区倾斜,有力助推我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夯实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基础。积极争取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对我区投入规模。2016年中央财政总计预算安排我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1185万元,增幅为11.43%。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800万元。重点支持我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贫困旗县及散杂居地区开展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项工程。适时修改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配合财政部驻内蒙古专员办完成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检查工作。积极支持贫困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我区首批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的支持力度,确定了全区16个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15个民族手工艺品制作重点扶持对象。
努力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圆满完成了我区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各项工作,我区参演的两部剧目分获金奖和银奖,取得了全国参赛省区最好成绩。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和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工作。加快推动涉及我区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工程的实施,做好涉及民族题材影视作品的审读工作。认真做好第九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筹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医药等方面政策,推动我区民族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协同,推动《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医药工作的调研和挖掘整理工作,积极推动蒙药标准化建设。
扎实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3年专项治理整顿进行了检查验收。召开了全区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了近年来蒙古语文工作的经验做法,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完成了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开展的全国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并通过了国家民委的考核验收,苏尼特左旗被确定为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示范点。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和蒙古文正字法工作,定期审定发布名词术语。组织进行了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换届及其章程的制定工作。认真做好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相关工作。积极实施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和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推进《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蒙古族卷》的编辑审订工作,编纂出版档案文献40卷;抢救保护《格斯尔》课题,编纂出版大型“蒙古《格斯尔》丛书”22部,成功召开第八届《格斯尔》国际学术研讨会。加强《蒙古语文》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积极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在民族教育、蒙古文教材、蒙古语文授课招生等方面进行广泛交流合作。
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任务,严密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机关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遵章守纪意识和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机关作风建设得到明显改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干部八项监督工作。不断加强老干部工作,研究解决老干部各项待遇、文体活动场所等具体问题,精心搭建让老干部满意的服务保障平台。加强日常工作机制和载体建设,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要保密等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规定,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17年
做好8项工作 努力开创新局面
2017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迎来自治区成立70周年,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民族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区民族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和自治区两会精神,立足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着力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着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凝聚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团结奋斗的强大动力,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为自治区成立70周年献礼。
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把握两个统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思想统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新跨越;以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为工作统领,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民族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成效。探索1个模式,探索我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的新模式。努力争取8个突破,在推进民族立法工作,高位谋划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手工艺领军人才培养,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蒙古语文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有新突破。完成好4项任务,就是要把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筹备召开全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筹备组织国家民委在兴安盟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举办第九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把握,统筹推进。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
会议精神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我区民族工作的长期方向和目标,持续不断加以贯彻落实,加强对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和“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一往无前,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要求,认真谋划制定开展民族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方案,发挥好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区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明确创建内容,丰富创建内涵,巩固已有成果,争取新的成效。
认真做好
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相关工作
高质量完成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中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任务,加强与国家民委和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以自治区成立70周年为契机,深入总结、大力宣传我区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的经验,积极筹备组织好自治区成立70周年成就展和全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等相关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民族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积极推动民族法治建设
认真做好民族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委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合力参与支持民族工作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深化民族法制领域改革,在民族工作法治化上有新突破。继续推进城市民族工作、清真食品管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制定出台。根据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修订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修订自治区民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
大力维护我区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加强对贯彻落实有关民族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探索新模式、采取新举措、拓展新领域,全面创新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完善各级党委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方广泛支持的领导体制,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制定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完善更加科学的测评考核指标体系和创建活动表彰管理办法,推动创建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配合国家民委做好在我区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充分利用召开现场会的契机,深入挖掘、全面总结、大力宣传我区民族团结进步的经验。做好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申报和第四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验收命名工作,开展好自治区第34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
不断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精神,以促进各民族深入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民族团结为目标,在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上有新突破。推广和践行“共生共荣、共建共享”的城市民族工作理念,使各民族心连心、手拉手,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共同享受幸福生活。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制定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和工作规范,指导各类单位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
全力推动少数民族
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十三五”民族工作专项规划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十三五”民贸民品生产优惠政策。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重点,实施精准扶贫。继续抓好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等项工作,增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扶持数量,扶持对象由15个旗县区增加到30个,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手工艺领军人才带动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示范引领作用。认真做好第九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积极完善各项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努力把第九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办成一届民族体育的盛会、民族团结的盛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和民族医药工作,努力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推进
蒙古语言文字事业繁荣发展
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治理整顿的经验做法,巩固拓展治理成果,以崭新的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筹备召开全区第五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举办好蒙古语言文化系列活动。认真总结全国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经验,启动推进我区蒙汉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举办全区蒙古语文科研工作座谈会、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研修班和应用研究中青年学者研修班,做好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相关工作。深入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组织实施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扎实推进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使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惠及各族群众。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制定落实《2016—2020年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规划》,组织承办八协小组第八次组长会议和第十七次成员会议,积极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活动。继续推进古籍档案文献整理出版项目和抢救保护《格斯尔》课题,启动实施“内蒙古地方民族古籍丛书”整理出版项目。做好《蒙古语文》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大力加强全区民族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在抓党建、抓队伍、抓落实、抓创新上出成效,突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理论武装,着力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采取多种形式,以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围绕重点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纪党规,不断巩固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切实抓好巡视整改任务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动民族事业发展的新跨越,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
(本版文字由自治区民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