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


规范校园网贷 不能仅限于18禁

《内蒙古日报》(2017年4月18日) 11版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4月11日《法制晚报》)

自去年以来,校园网贷频频引发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校园裸贷,严重侵犯了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伤害了裸贷女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他们的家庭,乃至把一些裸贷女生逼向了轻生或违法犯罪的境地,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担忧,治理和规范校园网贷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是,规范校园网贷,仅仅采取禁止向未满18岁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的措施,这恐怕对保护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和遏制野蛮生长的校园网贷业务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众所周知,大学生基本上是成年人,只有极少数大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从参与校园网贷尤其是参与校园裸贷的大学生情况来看,一般是大二以上的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未满18周岁的大学生。换句话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的规定形同虚设,跟过去的校园网贷业务政策并没有任何的变化,在校大学生都有获得网贷服务的资格。

事实上校园网贷服务引起诸多问题,归根结底主要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生活费全靠父母提供,本身并不具备还贷能力。另外,很多大学生对校园网贷业务特别是高利贷的风险缺乏足够的正确认识,盲目选择网络贷款救急。

因此,防范校园网贷风险,保障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园网贷必须对症下药。堵住网贷漏洞,不能只是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首先,网贷平台提供贷款业务,必须以掌握在校大学生还贷能力为前提条件,禁止网贷平台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向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不具有还贷能力的大学生提供贷款,直接打消一些在校大学生的网贷幻想。其次,提高网贷平台违法违规向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的成本。网贷平台只要存在发放高利贷、虚假宣传和销售以及向没有贷款资格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等行为的,就必须严惩,轻则直接取缔网贷平台,重则追究网贷平台经营者和网贷业务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倒逼网贷平台遵纪守法(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