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区一直保持着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70年来,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发扬吃苦耐劳的蒙古马精神,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一往无前,不断开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自治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生态文明、边疆安宁、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风景线更加亮丽。
做好民族团结工作,要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带头作用。自治区从1983年开始,先后召开8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从1984年自治区确定每年的9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开始,我区的民族团结活动月已经走过了33个年头。2016年8月,兴安盟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截至目前,自治区共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19个、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7个,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129个,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9个。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团结稳定的氛围,按照国家三部委出台的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意见的要求,自治区党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办印发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及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从制度上保障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蓬勃开展,进一步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民族一家亲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民族大团结是内蒙古的光荣传统,是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进步的基石。今年是自治区成立70周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召开全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发扬各民族心连心、手拉手的好传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使“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深扎根各族人民心中,让“模范自治区”的荣誉永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