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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2017年9月25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上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不断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谱写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的新篇章。

  五年来,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这些模范集体和个人,信念坚定、牢记宗旨,奋发进取、甘于奉献,立足本职岗位,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突出业绩,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民族团结大爱,传递着民族团结正能量。为彰显他们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和崇高品质,弘扬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授予345个单位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350名个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不骄不躁,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干部群众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生命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一往无前,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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