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闭幕。在这全球瞩目的盛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此外,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判断、新思想,为我们展现了接下来5年的法治蓝图。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概括的“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思想内涵极为丰富,涵盖了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覆盖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其中,“八个明确”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四梁八柱,因为它们阐述的都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战略问题,第五项即为“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的“十四个坚持”,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第六项即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中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挑战。例如,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基于此,在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回应重大时代课题的思想下,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其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与其他方略一同围绕着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功能来看,各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若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法治保障,就能顺利推进。当然,与此同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若要真正发挥其基本方略的作用,还需依赖其他基本方略的贯彻与实施。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延伸
党的十九大报告系统阐述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其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则是对“依法治国”的最新表述。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这一基本要求之下,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立法以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则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举措。
1.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方向。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既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党中央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最为关键的举措。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党的领导贯彻至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与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作为中央高层次的议事协调与决策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一者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高度匹配,再者也使各省、市、县的法治领导机构有了顶层领导。就意义而言,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具有较高的政治站位,可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权威性与实效性;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可加强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进而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就曾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而此次报告中强调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与前者是一脉相承的,是新时代对依宪治国的进一步重申。
在学界,有将宪法审查制度称之为“立宪法治国的拱顶之石”之说,传神地表达了该制度在“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而此次“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则体现了党中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及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利于党代表和执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党掌控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党领导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也有利于党展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3.坚持立法先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应坚持立法先行。以往关于立法原则的论述,多是强调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而此次报告中将依法立法与前两者并列,既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也表明我们党在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其中,良法是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善治则是良好的治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若离开科学、民主与依法立法,便不可能有良法与善治。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时遵守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设定的基本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既要积极立法,又要杜绝法出多门、以法逐利、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4.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持续深入,司法改革的每一项措施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配套措施必须及时跟进。正是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到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时将“司法责任制”提到了新的高度。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司改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下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其至少应包括解决司改过程中的制约性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落实司法责任制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举措,而其目的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
与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类似,坚持“一国两制”也被确认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们“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澳门全面管治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时代下,“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由此可见,除被确认为基本方略之一外,坚持“一国两制”还被作为了长期治理港澳台的基本框架,港澳台皆被置于其下以最有利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式加以处理。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始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山西及浙江三地试点的授权,基于我国权力监督结构较为分散之现状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目前,中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该改革实践,并要求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犯罪、腐败预防与行政监察等职能,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组织;在党领导下的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则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此外,制定国家监察法还表明中央意欲通过立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限与调查措施,以留置取代“两规”而合法化后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贾清,内蒙古法学研究所所长、内蒙古党校教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晓曼,内蒙古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