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如下情形,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本人申请辞去职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草案明确,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通知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