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增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新动能,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帮助农牧民、提高农牧民、富裕农牧民,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形成与农牧业产业政策和脱贫攻坚政策相结合、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培育多层次、多元化、多类型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引领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引领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提升,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三)积极培育家庭农牧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牧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生力量。引导农牧户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牧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牧场。鼓励家庭农牧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家庭农牧场与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连接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健全家庭农牧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牧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力争到2020年,全区认定家庭农牧场数量达到3万家以上。
(四)鼓励发展农牧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合作组织,支持普通农牧户、家庭农牧场组建农牧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鼓励有实力的农牧民合作社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依法组建联合社。鼓励农牧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完善农牧民合作社注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区示范社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
(五)做强做优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从事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牧业供给侧与需求端有效匹配。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公司+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公司+家庭农牧场”等形式,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农牧业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申报农牧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旗县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力争到2020年,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600家以上。
(六)大力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深翻深松、水肥一体化、加工存储、秸秆综合利用、粪污集中处理等产前、产中、产后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机制,鼓励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畜产品直销网点。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发挥统一经营功能。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开展社会化服务。以旗县为单位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本,确保约定有合同、内容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产品有监管。
(七)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促进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一批带动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鼓励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各成员共同使用。鼓励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完善利益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妥善处理好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农牧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产业化联合体与农牧户长期稳定合作。鼓励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嘎查村集体组织以土地、资源、资产等入股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入+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牧民合作社与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三.完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八)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农牧业综合开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相关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发挥自治区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综合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疫病防治等生产性服务给予补助。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激励性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采取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健全秸秆多元化利用补贴政策,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扩大政府购买农牧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将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农村牧区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牧户提供公共服务。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牧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强化用地用电用水支持。落实促进现代农牧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牧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引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支持嘎查村集体依法依规将农村牧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和水面等发包给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嘎查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共同兴办现代农牧业项目。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牧民参与和全程监督。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嘎查村(组)内互换并地或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连片经营的,优先安排土地整治、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资金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建、合建或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牲畜棚圈等农牧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扩大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鼓励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十一)提升金融信贷服务。鼓励各地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总量适度的基础上增加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努力解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和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信贷业务向盟市、旗县(市、区)延伸,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农牧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其带动的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农牧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探索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购置大型农牧机具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牧业保单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牧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探索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
(十二)扩大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生产特点的保险产品,推广肉牛肉羊、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林产品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保市场价值转变。建立覆盖牧业旗县的肉羊、肉牛政策性价格指数保险体系。稳步开展农牧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适度规模经营农牧户大灾保险试点工作。
(十三)拓展营销市场空间。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国内国际农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实施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程,优先在牛羊肉、马铃薯等优势主导产业培育自治区级“蒙”字号区域公用品牌。规划建设农村牧区物流设施,支持供销、邮政、快递等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民合作社为支撑的农村牧区物流网络体系。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将产品纳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管理。
(十四)强化人才科技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牧场主培养计划、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办好涉农涉牧类专业,面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专业培训和经营能力提升培训。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牧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按规定到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推行“科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模式,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储备一批新型农牧业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一批农牧业科技成果。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五)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十六)提高服务实效。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促进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不断完善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确保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