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公司参加工作,现已调离、辞职、自动离岗和被企业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因历史原因,离厂时公司未能及时为其补齐养老保险费。随着企业转制重组工作的逐步推进,依照《职工安置方案》相关规定,将为以上人员补足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请至今未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这部分原企业职工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到众环集团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者,此项业务将不再办理,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