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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如何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图古斯毕力格

  近日,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打工生活的青龙向记者咨询,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他们夫妻俩都是五原县人,结婚后就来到临河区打工生活,供孩子读书,6年来一直租房居住。现在听说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想了解一下怎么办理。

  记者就此事向临河区房管局进行了咨询,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巴彦淖尔市已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按照《临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应为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形式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1年以上;在临河城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企业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材料;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到居住地办事处居委会进行申请;城郊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承担本辖区申请家庭住房保障申报工作。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材料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保障房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居委会受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汇总上报保障房中心。保障房中心对各办事处住房保障办上报的保障家庭材料、资料,会同民政、公安、人社、财政、房屋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将公示家庭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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