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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本报7月29日讯  (记者  苏永生)记者从自治区民委获悉,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力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正在各地扎实有效开展,为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发挥了积极作用。

  呼伦贝尔市把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目标,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市区)的基础和优势,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寺庙,扩大到进边防、进景区、进园区、进家庭,做到了创建活动全覆盖,努力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

  在创建工作中,该市把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等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课程,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课程,让“三个离不开”“两个共同”“五个认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

  呼伦贝尔市还通过评选民族团结好青年、好少年、最美家庭,编写幼儿版民族团结启蒙课外读物和核心价值观读本免费向中小学发放,举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事迹征文,依托关工委“五老”队伍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宣讲,举办民族团结惠民演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让民族团结的思想扎根各族群众心田。

  鄂尔多斯市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纳入该市“十三五”规划,鄂尔多斯市和各旗区都成立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印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设立创建工作经费,保障了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在创建工作中,该市通过外出学习考察兄弟省区创建经验、开展创建工作互观互检、开展督查调研等方式,学习经验、查找不足,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该市充分发挥大众媒介优势,通过举办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开辟专栏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事迹、开展少数民族业余文艺会演、举办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法规专题讲座、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表彰等形式,大力营造民族团结和谐的氛围。目前该市共有2个旗被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16家单位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命名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同时,鄂尔多斯市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少数民族群众。鄂尔多斯市从2015年起,将市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递增20%,2017年达到1210万元;少数民族贫困救助金由原来全市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每年50元标准安排提高到100元,2017年达到260万元;市本级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增长20%,2017年达到691万元。市本级财政每年还安排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500万元,为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提供了保障。

  自治区民委主任奇锦玉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自治区民委出台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实施意见》,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行了部署。下一步,自治区民委将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寺庙,拓展创建工作覆盖面。培育示范典型,争创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命名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推动各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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