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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何要提高到5000元?

  □朱润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拟将个人所得税每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由现行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依据何在?又有何重要意义?现结合相关税收原理作如下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为何要确定基本减除费用

  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是个人获得的所得扣除其必须支付的生存费用后的余额。原因是,社会再生产既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又是人本身的再生产,而人本身的再生产是物质资料生产得以持续不断进行的条件和目的。因此,征收个人所得税要进行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就是为了保证纳税人具有自身再生产的能力。

  基本减除费用扣除亦称生计扣除或个人宽免,是指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生计扣除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及其赡养者为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而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又取决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这也就是说,各个时期各有其不同的最低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国家征税不仅不能影响人民的最低生活需要,而且要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增进人民的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换言之,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国家应逐步提高生计扣除的数额。同时,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对生计扣除的影响,最好辅之以生计扣除指数化办法。

  既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取决于纳税人进行基本扣除后的那部分所得的多少,而不是其全部所得,那么,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上讲,进行基本减除费用或生计扣除就是要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也就是说,无能力负担的人不应缴税。当然,从税务行政上讲,就是要减少应纳税额微不足道或应纳税额低于征税费用的纳税人的数目。从这一意义上讲,设置起征点与其一样,就是要把大量低收入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从而在管理上易于实施。对应付基本生活需要的那点收入不征税,本身也是社会道义和公平所要求的。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应如何确定

  一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据统计,2017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5元/月,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37元/月①,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为3900元/月。2017年,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638元/年,平均每月约1970元。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我区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3743元/月。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0000元),不仅可以覆盖当前的基本消费支出平均水平,而且还留有一定余地②。

  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将生计扣除标准确定为800元/月。2007年、2011年我国先后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标准分别提高为2000元/月和3500元/月。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又将其提高到5000元/月。这样做,如上所述,总体上反映了各个时期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将生计扣除提高到5000元/月,不仅是免征额要覆盖生活成本、并留有余地的本质要求,而且是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更趋合理的客观要求。而且,我国之所以自始至终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扣除标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税法的“量能纳税”原则也只有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来实现。而如果发达地区的扣除额定得高,欠发达地区定得低,这样不但不会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极有可能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从而会更加不公平。二是制定统一的扣除标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有利于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也有利于扩大消费,扩大内需。三是现在人员流动已日益频繁,个人收入往往是从全国各地取得的,如果按不同地区设置不同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则会产生个人汇总缴税的收入与不同地区的减除费用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导致税基的不合理流动。四是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此外,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扣除标准,不仅便于征纳双方遵从,而且也使纳税人企图逃避税的空间变窄。再者,还可以为我国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创造条件。

  三.将基本减除费用确定为5000元的重要意义

  从上可知,5000元标准是经测算确定的。将基本减除费用确定为5000元,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目前,我国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口(即纳税面)的比例约为44%,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后,纳税面已降至约15%。但要求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上调的仍大有人在。然而问题是,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7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7,大大超出国际警戒线0.4,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过高,纳税面就会过窄,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同时,减除费用标准越高,“累退性”的效果越明显。减除费用的进一步提高会给高收入者带来更大的减税幅度,中低收入者享受的减税幅度相对小一些,有悖于调节收入的初衷。再者,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应与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相衔接。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提高,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会进一步降低,在目前这一比重已经偏低的情况下,间接税比重将进一步上升,这与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总体改革方向显然不尽相符。此外,减除费用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将导致纳税面的进一步收窄。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的“税痛”感最强,因而,过窄的纳税面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

  (作者系内蒙古财经大学教授)

  ①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难以准确统计,而且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农村居民。

  ②一方面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另一方面考虑调整后要实施几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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