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同时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持续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八大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求层次从温饱型向追求精神文化生活乃至参与社会发展不断转变。三是《实施办法》的适用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经全国人大修订的上位法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相比新修订的上位法,我区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维护和发展我区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需求。
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持续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就《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区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这期间,伴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的人口结构、老年人的需求状况、地方立法的适用环境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老年人口的数量激增。我国于199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我区于2001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为254万。到2017年底,我区老年人口已经达到44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3%,比2001年老年人口增长75%,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二是老年人的需求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求层次从温饱型向追求精神文化生活乃至参与社会发展不断转变。三是《实施办法》的适用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经全国人大修订的上位法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相比新修订的上位法,我区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维护和发展我区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需求。
二.起草过程及修订基本原则
2014年,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办开始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积极与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沟通。2015年,《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征求了自治区各地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了必要修改。2016年,与内蒙古大学合作,由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进一步对《条例》进行修改。2017年,自治区人大将《条例》草案列入2017年调研计划和2018年审议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赴四个省区和部分盟市开展立法调研。2018年,自治区法制办、民政厅、老龄办又赴湖北省、陕西省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报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稿。7月9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总体要求,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体现在总则中。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原则。根据我区实际,在适度普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人群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根据我区实际,积极稳妥开展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如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四是坚持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原则。逐步加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配置力度,使农村牧区老年人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家庭赡养与扶养责任,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增进社会和谐。五是坚持立足当前,适度前瞻原则。在充分考虑自治区当前实际的同时,科学研判我区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如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的规定,以期掌握应对老龄化社会的主动权。■下转第7版 ■上接第6版
三.《条例》草案的结构和重点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条,较现行《实施办法》多十七条。八章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章节与内容既遵循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自治区实际,现对其中几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对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其中,政府主导就是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街道、乡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人负责;社会参与就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全民行动就是要弘扬传统美德,明确每年农历九月为自治区敬老月,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二)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扶养人积极履行义务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在《条例》草案中,对赡养人、扶养人的义务作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如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应当保障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应当承担照料护理责任等。同时,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也作了规定。
(三)关于独生子女陪护假
设立独生子女陪护假,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也是为子女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有效保障的重要举措。目前,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广州等8个省市区均通过立法建立了子女陪护假或给与陪护时间。在制定本条规定时,我们参照了黑龙江、湖北省经验,统筹考虑了非独生子女的实际情况,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
(四)关于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在修订“社会保障”章节内容时,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要求,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养老和医疗需要,同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五)关于医养结合
推进医养结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任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草案写入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联网结算,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的服务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六)关于参与社会发展
满足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愿,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此在《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传承公序良俗的作用,保障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同时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持续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以上《条例》草案并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