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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今日起施行

  本报9月30日讯  (记者  康丽娜)记者从9月30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税收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遵循。共26条,涵盖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推动、部门配合、科技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内容的税收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

  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办法》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在税收执法协助和税收保障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履行税收征收职责。同时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且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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