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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设立 独生子女陪护假

  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的独生子女陪护假,为子女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有效保障。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日前,这一条例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即赡养人可以一次性请20天假,也可以分期分段请假。

  同时,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条例还首次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政策。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领取交通补贴,免费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近年来,内蒙古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17年底,全区老年人已达到445万,占户籍人口18.3%,超过全国1个百分点,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251万,占老年人56.4%。(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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