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取消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按要求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三、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实行告知承诺。
四、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快速准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