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协作协议》以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作为受托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