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推进“信用内蒙古”建设,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选树诚信典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报送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获得国家机关或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被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被自治区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被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称号的;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活动的;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有关单位和组织认为应当选树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诚信典型予以申报: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积极参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和慈善捐赠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组织认为应当选树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按照《办法》规定,诚信典型材料将经过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在初审环节,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税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等系统核查诚信典型信用情况。通过复审后,诚信典型名单将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20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密处理),诚信典型事迹、信用记录核查情况和诚信典型享受联合激励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