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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最高救助金达8.85万元
  本报12月9日讯  (记者  霍晓庆)为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近日,我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从2018年10月1日起符合救助条件的0到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救助,其中人工耳蜗救助标准高达8.85万元。

  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县级残联组织商同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实施意见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2019年起,自治区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统筹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补助资金、自治区“人工耳蜗”项目资金,分类分档对各地区适当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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