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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相关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涉及财政、土地、价格、融资等方面的建议,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管理维护工作。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和收费公路相关事项,指导公路养护、路政、运营服务等工作。承担公路统筹调度、路网监测工作。承办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相关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造价定额、招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跨省跨盟市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监督指导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指导航道、港口、码头养护,指导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

  (六)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相关路网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调控自治区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七)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案件调查和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八)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工作。

  (九)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创新推广,指导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十)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改革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勘察设计审批,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2.城乡客运方面的职责分工:城乡客运管理事权和管理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乡客运运营管理,参与城乡客运相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体育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4.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督办,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机关后勤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干部监督、培训教育、工资社保、年度考核、出国(境)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政策调查研究,承担改革协调工作。指导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四)规划处。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调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交通战备等工作,承担统计分析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负责公路水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六)公路处。负责公路养护、路政、收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和收费公路相关事项。承担公路统筹调度、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监督管理。承办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相关工作。

  (七)运输服务处(地方海事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跨省跨盟市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监督指导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航道、港口、码头养护,指导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上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救助打捞等工作。

  (八)财务处。拟订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建设投融资措施办法,承担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收费公路债券发行建议,防范和化解相关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决算编制、政府采购、信贷、利用外资等工作。承担相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九)科技处。负责行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科技项目计划,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产品质量和计量认证管理工作。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行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渔业船舶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14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5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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