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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12名〔6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6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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