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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降低能耗物耗,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3,与工业、交通并称为全社会能源消耗的三大领域。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是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住房品质和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建设美丽内蒙古的必然要求。

  二是适应建筑节能管理的迫切需要。我区气候寒冷,采暖期长,既有建筑存量较大、能耗较高,绿色建筑发展缓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较低,老旧城区管网设施设备陈旧,建筑节能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年颁布以来,全国大多数省市区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区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地域广阔、点多线长的地理特点,亟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突出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府责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民用建筑节能的重点和难点,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来主导实施。《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二)强化了公共建筑节能的示范作用

  为了有效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草案》从设计、建设、运行等方面分别作了规定:一是在设计阶段,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用热、用冷、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二是在建设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自治区、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三是在运行阶段,要求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测评和标识,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逐步实行能源消耗限额。

  (三)完善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内容

  一是对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了界定,实施范围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二是强调各部门齐抓共管。《草案》规定: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三是明确了绿色建筑在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监督、销售、评价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与责任,做到了绿色建筑闭合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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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 条例(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