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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住管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实现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国有金融企业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董事向出资人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制度,保障出资人权益。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科学界定管理边界,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强化金融机构执行宏观政策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和执行宏观政策不到位的情况。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工作,对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重大事项决策,需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同意后,方可履行相关程序。

  (三)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四)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综合考评体系,客观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围绕高质量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要求,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等强化战略导向,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五)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

  (六)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建立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股权、资产等经营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绩效和薪酬等情况。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八)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的领导作用,形成运行规范有序的法人治理体系。

  (九)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选任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建立组织选派、市场选聘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选拔任用机制,积极引进金融高端紧缺人才,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推动国有金融资源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资本金注入相关制度,在国有金融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增量国有金融资本,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积极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十一)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制度。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门承担。报告要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各级政府对财政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二)提升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三)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好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规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行权。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三、工作步骤

  按照自治区本级先行、盟市逐步跟进,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改革工作。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控股、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都属于金融企业,上述领域的国有金融资本全部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一)关于自治区本级

  按照分步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进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第一步:完成股权划转或建立权责清晰的委托管理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第一类:自治区政府部门直接持有的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持有和管理。2020年上半年前,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华宸信托股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持有的再担保公司股权统一划转至自治区财政厅,完成工商注册变更,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类:自治区直属企业出资控股的财务类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由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金融企业每半年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运营收益等情况,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蒙古电力财务公司、包钢财务公司。

  第三类:自治区直属企业参股的金融企业股权,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管理自治区直属企业实现对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的监管,金融企业按照行业监管要求按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日常经营等情况,确保有效监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等情况。主要包括:恒泰证券、国融证券。

  今后,自治区直属企业如再参股、控股投资国有金融类企业,需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并报自治区政府核准。

  第四类: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待国家配套政策出台后同步启动我区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二步:2020年年底前,组建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并实现运营,统筹整合自治区本级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融资担保、金融资产等国有金融资源,实现集团化运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金融股权集中、多种金融牌照集中、国有金融资本监管集中、金融发展规划集中的目标。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整合自治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自治区再担保集团。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自治区财政厅持有的股权统一划转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由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控股或参股内蒙古银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日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中心。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抓紧研究组建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的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第三步:利用3—5年时间,通过行业整合、参股控股、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加快成立地方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国有金融牌照,进一步健全国有金融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国有金融资本投入,持续壮大国有金融资本规模,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二)关于盟市

  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在2020年上半年前,研究出台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改革方案。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国有金融资本改革情况进行督导。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国有金融企业要深刻认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自治区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配合财政厅做好本部门监管的国有金融企业股权划转等事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会同财政厅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直属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力度,加大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失职和渎职行为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追不报、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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