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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有关保障问题有了明确安排

  本报2月1日讯  (记者  霍晓庆)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并要求各盟市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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