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间,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支持政策?
答:一是“免”,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具体规定是: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二是“缓”,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延期缴纳。具体规定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返”,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同时,调整了返还失业保险费裁员率标准: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认定按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定执行。四是“降”,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对春节期间开工的重点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疫情期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