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区企业进入了加速开工复工阶段。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六项用地保障措施。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可先行使用土地。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及时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有效统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衔接,全力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各地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申请用地项目,要通过完善相关资料与新法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用地手续审批,确保企业开复工用地需求;对新建项目,要采取“提前介入”模式,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和组卷报批工作,确保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重点项目,要落实“一项一策”要求,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调度,专人盯办,做到疫情防控和用地保障工作“两手抓、两保证”。
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先审批后核销。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先行审批后核销用地计划;对各地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只要项目在一年内能够落地开工的,全部保障用地计划。防控疫情期间,各地可对用地计划挂账使用,疫情解除后由自然资源厅统一核销。
实施容缺受理,快速审批。对社保审核、使用林草地批复、违法用地查处等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审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对不符合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用地项目,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同步受理,在批准建设用地前完成规划修改相关程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
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优先保障春耕生产。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的,可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强化上下联动,确保审批贯通。各盟市、旗县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压减时限、明确责任,细化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措施,做到政策上下贯通、环节有效衔接、全程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