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光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下表中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表中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其债务承继人向乌海市光通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乌海市光通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4月6日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0年2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