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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规范畜禽养殖划定禁养区2368个

  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内蒙古经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368个。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2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牧厅联合印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对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促进生猪发展提出具体要求,积极组织全区各盟市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初次调整划定禁养区2473个,对比2017年总体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禁养区86个;调整划定畜禽禁养区58267平方公里,对比2017年减少131平方公里。

  自治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初步调整的基础上,要求各地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继续深入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1日印发《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要求各旗县人民政府务必在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的指导下,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开展全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经本次调整后,自治区共划定禁养区2368个,对比2019年阶段性调整数增加105个,对比2017年总体核减191个;划定畜禽禁养区面积52964平方公里,对比2019年阶段性调整数增加5302平方公里,对比2017年划定面积总体减少5433平方公里。

  今后,自治区将按照生态环境部《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坚决取消超划禁养区,落实禁养区调整支持政策,加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杨爱群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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