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勃湾区长虹沟岩画路南、中山煤矿渣山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海自然资监处告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监处听字[2019]62号),拟处罚如下: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在海勃湾区长虹沟岩画路南、中山煤矿渣山非法占用的土地63656.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73137.4元。
我局已采取电话告知方式通知你公司,但你公司不予配合。为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自然资监处告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监处听字[2019]6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