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勃湾区长虹沟岩画路南、中山煤矿渣山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19]62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在海勃湾区长虹沟岩画路南、中山煤矿渣山非法占用的土地63656.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73137.4元。
我局已采取电话告知方式通知你公司,但你公司不予配合。为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或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