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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1.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区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①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②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③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④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⑤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2.向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答:符合条件人员,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3.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要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分别提供以下要件:①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②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③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④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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