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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牧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党的农村牧区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着力健全党领导农村牧区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让广大农牧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做好党的农村牧区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坚持教育引导农牧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农村牧区工作领导体制,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制。

  自治区党委全面领导全区农村牧区工作,定期召开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牧区工作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农村牧区工作任务。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农村牧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三农三牧”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设立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自治区党委负责,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牧区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

  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农村牧区工作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承担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盟市党委应当把农村牧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系统谋划农村牧区工作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盟市党委书记应当切实担负起抓乡村振兴的责任,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

  第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务实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牧区工作的决策部署。旗县党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牧区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八条  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应当抓好“三农三牧”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团结动员农牧民群众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苏木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应当分管农村牧区工作。

  第九条  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盟市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盟市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旗县(市、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县(市、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规范设置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部门,选优配强干部队伍,确保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经济建设的领导。持续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二条  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嘎查村民自治机制,创新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嘎查村务监督制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各类违法犯罪、暴力恐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宗教传播活动。深化农村牧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平安乡村。

  第十三条  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加强农村牧区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乌兰牧骑“红色文艺轻骑兵”作用,广泛开展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牧区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探索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牧区改革的领导。完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在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牧区党的建设。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牧区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健全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三农三牧”工作的调查研究,把基本情况了解清楚,把问题症结把握准确,把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透彻,注重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切实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十九条  健全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及“三农三牧”重要工作,讨论涉农涉牧重大文件。各有关部门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涉农涉牧政策文件,上会前应当征求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健全农村牧区工作任务落实机制。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乡村振兴各项任务落地。

  第二十一条  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农村牧区基层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自治区省级领导同志结合脱贫攻坚等包联工作,定点联系1个涉农牧旗县。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参照自治区做法,完善领导干部深入农村牧区基层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考虑“三农三牧”干部配备。注重选拔熟悉“三农三牧”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注重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三牧”战线,注重从优秀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苏木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嘎查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招聘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满足“三农三牧”发展要素配置。加强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农牧民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经营管理、农技推广队伍建设,鼓励外出农牧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加强农村牧区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保障“三农三牧”资金投入,坚持把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加大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建立“三农三牧”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安排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加快安全饮水、道路、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覆盖,推动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法律服务、行政服务等向农村牧区延伸,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制度并轨。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党委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或者阶段性专项重点工作情况汇报,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牧区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统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统筹安排政策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工作激励惩戒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农村牧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牧区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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