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对非法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向永久基本农田施用砂砾等行为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以及防治耕地污染的具体措施。特别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登记的农药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用薄膜。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明确了相关各部门职责要求,由呼和浩特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开展耕地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由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