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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

  核心提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集中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这一显著优势和其他显著优势一道,成为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丰富内涵。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和成功范例,标志着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崭新制度的诞生,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开辟了一条正确道路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民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举团结稳定大旗,不断强化使命担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

  ●总结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其中有一个永久不变的关键因素,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用鲜血凝结而成的“红色基因”在民族地区代代相传,成为内蒙古各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成长进步的精神源泉

  

  □杨兴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集中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这一显著优势和其他显著优势一道,成为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我们要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高度,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要求,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维度深刻认识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谋划部署民族工作,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溯源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在《机密通知》中提出“奴役其他民族的民族是在为自身锻造镣铐”;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指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列宁在《民族平等》中指出“对异族人的压迫,是一根有两头的棍子。这根棍子的一头打击异族人,另一头打击俄罗斯民族”;斯大林在《十月革命的国际性质》中指出“无产阶级不解放被压迫民族就不能解放自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强调“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在论述社会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时,总的原则就是坚持民族平等,并把民族平等(即消灭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即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团结联合,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原则。

  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处理好民族问题,真正实现民族平等。马克思主义曾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三种基本途径(模式):一是民族自治;二是联邦制;三是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中,摒弃了民族自决、联邦制的民族纲领,最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时代特色和理论内涵。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建党初期,我们党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提出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民族纲领和政策;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党的民族纲领由“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转变;新中国成立前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民族区域自治”写进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的重大突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旗帜鲜明地提出“三不容”重要论断。即“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和根本”“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等重要论断,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丰富内涵。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在内蒙古的成功开创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践中,经历了艰辛曲折的探索过程,土地革命时期曾提出“民族自决”“联邦制”的民族革命纲领,抗日战争时期确立了“民族自治”的思想,解放战争时期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并在内蒙古率先实践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关键抉择:由“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转变

  抗日战争以来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把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联合各民族共同抗日作为制定民族纲领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重心由“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转变的根本原因,也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日矛盾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内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下降为次要矛盾。日本帝国主义假借扶持“民族自决”之名,行“分裂中国、吞并边疆民族地区”之实。既强占我国东北,建立伪满洲国,又侵占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建立了伪蒙疆政府,进而打出“大回回国”的旗号,在回族中间进行挑拨分离活动,妄图把西北回族地区也变成其殖民地。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挑拨离间和国民党奉行大汉族主义政策,国内民族矛盾不断加剧,并影响各民族团结抗日事业的发展。

  抗日战争期间,民族工作在革命根据地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党中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机构,针对蒙、回民族问题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早在中共中央转移到陕北,即成立以争取蒙古族和回族为目标的民族工作机构。1937年7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1939年初,决定成立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主持西北地区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陕、甘、宁、青、新、蒙各省地下党的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工作。1941年5月后,中央决定将西工委并于西北中央局,并设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对少数民族(重点是对抗日战争和陕甘宁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族、回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中央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形成了“平等自治”的主张,即各民族团结抗日,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建立统一的国家。这种主张被中央所采纳,后来成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主张,在陕甘宁边区得以实践。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的规定,陕甘宁边区相继建立了多个乡一级的自治政权,包括5个回族自治乡和1个蒙古族自治区。这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实践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次有益尝试,对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解决民族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

  伟大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成功实践

  日本投降后,在内蒙古地区兴起了各种形式的民族自治运动。东蒙地区,以兴安盟王爷庙为中心,掀起了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为领导的东蒙古自治运动;西蒙地区,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成立了“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在海拉尔地区成立了呼伦贝尔自治省政府。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明确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乌兰夫根据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方针,提出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建议,得到中央同意后,于同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主持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树起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旗帜,迈出了在内蒙古全面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将东蒙自治运动统一于党领导的“平等自治”(即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轨道上来。针对东蒙自治的问题,中共中央于1946年2月18日指出:“和平建国纲领要求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蒙、汉干部,坚定地贯彻中央精神,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工作,于4月3日在承德与东蒙自治政府代表正式举行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即“四·三”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的主要决议》,确定了内蒙古民族运动的方针是“平等自治”,而不是“独立自治”;规定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关,决定召开东蒙代表大会,解散东蒙自治政府,将东蒙自治运动统一到党领导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来,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内蒙古自治运动得到了巨大发展,蒙汉各族人民已经发动起来,自治运动联合会各盟旗分会以及盟旗民主政权普遍建立起来,大批民族干部经过培养迅速成长起来,大部分民族上层人士已团结在自治运动联合会周围,民族民主统一战线得到了发展壮大。在广大蒙古族同胞的呼吁和支持下,中共中央及时发出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指示。1947年4月23日至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大会在兴安盟王爷庙(即乌兰浩特)顺利召开,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等重要文件,这些文件集中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民族在统一国家内实行区域自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区域性自治的地方民主联合政府,并非独立自治政府。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和成功范例,标志着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崭新制度的诞生,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开辟了一条正确道路。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策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就解决民族问题、推进民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这些思想、观点和论断是在全面总结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新特征,做出的理论创新和政策选择。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民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举团结稳定大旗,不断强化使命担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

  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根本方向,突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我们要围绕“四观”教育,积极探索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的实践路径。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最直接地反映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和特性,体现着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着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要在各民族中大力培育和践行,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形成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牢固精神纽带。二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宣传教育。通过深入持久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宣传教育,让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让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巩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自觉。三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宣传教育。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推动国家发展的光荣历史教育,要调动全社会力量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民族感情的工作,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四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宣传教育。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是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根基和纽带。中华民族为什么几千年能够生生不息、不断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有一脉相承的价值追求。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要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来做。不断增强和巩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应该成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教育的重要内容。

  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新中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在加强少数民族群众民生保障、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方面,自治区出台并落实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的旗县、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区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性的指标是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打好脱贫攻坚战,关键是打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关键是攻克贫困人口集中的乡(苏木)村(嘎查)。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瞄准贫困人口集中的乡(苏木)村(嘎查),重点解决好产业发展、务工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医疗保障等问题。二要完善大病兜底保障机制,解决好因病致贫问题。既要解决好眼下问题,更要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三要把脱贫攻坚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乡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把广大农牧民的生活家园全面建设好。四要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制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2010年2月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交往交流交融”理念。此后,中央又多次加以重申和强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是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实践中要反对两种倾向。一要反对“同化论”,把促进交融等同于推进同化,企图依靠行政手段迅速消除民族差别。交融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消灭哪个民族。随着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的提高,各民族的共同性会越来越多,但各自特点并不会因此消失。56个民族既各具特色,又交融依存,相互分不开。二要反对“固化论”,对民族成员间自然而然的接近不支持、不引导,反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民族差异,以为这样才是团结和尊重。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在构筑民族的界墙,固化民族身份,与民族关系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社会矛盾

  一要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立法对民族团结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研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地方立法规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二要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的渗透、破坏、分裂和颠覆活动,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三要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搞好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形成科学有效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推进相关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做好涉民族因素舆情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加强预警预测和处置应对能力建设。四要建立广泛的民族法治宣传教育体系。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保障民族团结的基础性工作来对待。

  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总结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其中有一个永久不变的关键因素,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用鲜血凝结而成的“红色基因”在民族地区代代相传,成为内蒙古各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成长进步的精神源泉。在我党建立初期,乌兰夫、多松年、奎壁、吉雅泰等一批先进青年就积极加入党的组织并建立了蒙古族第一个党支部,又经过黄埔军校、农民运动讲习所、莫斯科中山大学、东方大学等深造进修,许多人成长为内蒙古革命建设发展的领导骨干。在老一辈革命家的感召下,一代又一代少数民族青年投身到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涌现出了许许多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全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做出了巨大贡献。实践证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各类人才资源开发是内蒙古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关键。

  (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民族理论教研部副教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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