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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管理有新规

  本报11月16日讯(记者  王连英)为切实做好全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自治区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探(采)矿权。自治区发证权限新立矿业权,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委托评估工作;已有矿业权应评估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评估;盟市、旗县发证权限矿业权,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评估工作。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按照原国土资源部评估费标准的80%确定。拟评估项目评估费标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具体评估费按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确定。评估费由负责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矿业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为不可信报告或矿业权人原因,需重新评估的,由矿业权人支付。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市场基准价的,5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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