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自2003年至2011年期间,你公司共计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人民币186.16万元,现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限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人民币186.16万元,滞纳金186.16万元,逾期未缴纳,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此催缴通知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缴存时在摘要中标明:补缴梨子山铁矿矿产资源补偿费
户名: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1500161763605900046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旗支行
另外,因你公司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自然罚字第(2020)01号】,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8日